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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锡建安监[2012]23号
发表时间:2012-7-1  文字 〖 〗  阅读次数:1959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企业自律管理,根据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管理暂行办法》(锡建管办(2012)第 3 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的生产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租赁企业和自用企业。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无锡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  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3、           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

4、           申请企业自愿签署《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诚信企业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无锡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

6、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以及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7、企业质量管理程序规定的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

8、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

9、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企业介绍信或委托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凡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备查验。

第七条  备案登记、发布办法

《备案证》的申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1、《备案证》的申办人向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备案申请表》,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同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2、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理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30个工作日公布结果。评审合格者颁发《备案证》。评审不合格的,须在3个月内整改,经重新评审合格的,颁发《备案证》,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备案证》。

3、对符合要求获得《备案证》的企业,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发证并在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备案证》。

4、有关检测、评审和证照等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八条  获证企业的自律管理

1、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初次领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备案证》,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钢管、扣件周转材料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每供应一批钢管、扣件周转材料都应提供《无锡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保证书》。

2、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动的,应当及时用书面通知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备案证》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3、《备案证》持证人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注销《备案证》手续,并交回《备案证》。

4、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备案证》持证人应向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换证申请(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5、在《备案证》有效期内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由本市法定检验机构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不定期对质量情况进行取样抽查测试。

6、对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抽样检测中不合格的企业,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给予通报,告知有关企业停止使用该种产品,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

7、取得《备案证》的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给予通报,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1)、涂改《备案证》的;

2)、倒卖、出租、出借、逾期使用《备案证》的;

3)、代销或租赁无《备案证》企业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产品的。

8、对伪造、冒用《备案证》的,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没收其假冒证件。

9、《备案证》持证人,应当在每季度5日之前向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送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供应量和主要用户名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在每季度15日之前将有关信息定期汇总

10、《备案证》持证人违反第9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报。不补报的,取消下一年《备案证》申请资格。

11、对选用无《备案证》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的建设、租赁、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施工企业暂扣其在锡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271日实施。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报:市建设局邵崇浴副局长

抄送:市建设局工程处、建管办、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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