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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合法吗?上海律师界建筑行业召开《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研讨会 |
发表时间:2012-8-24 文字 〖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1692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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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市政公路行业协会日前邀请当地50多位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就《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的立法依据及其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召开研讨会。上海律协建工研究会主任周吉高律师主持会议。 据了解,已于不久前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研讨会上,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龚一民转述了该法规起草单位——审计局对草案中写入此条的理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到纳税人的钱,通过审计可以更好地监督资金流向;上海写入此条不是先例;该做法在实践操作中事实上已经存在;起草该条已向律协、高院等单位征求过意见;实际审计也是以合同为依据,与合同并不矛盾。 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洪彰认为,“以审计为准”的立法观点不仅对施工企业具有负面影响,还关系到我国立法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他认为审计局应该起到监督作用,但不能自己充当审价单位。从立法的技术上讲:颠倒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与会施工企业代表认为,其一,该规定不合理。以“审计为准”的规定缺乏上位法的立法依据,且与现行法规、司法审判实践相冲突。其次,这一规定剥夺了施工企业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第三,这一规定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损害现行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的严肃性。将进一步加剧建筑市场的混乱,为恶意拖欠工程款披上合法的外衣,影响民工工资的支付,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与会的专业律师代表则认为:首先,该规定涉嫌越权立法,财政部369号文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平行,审计局以此为依据不正当。该条立法实为行政权力的扩张,需要相关法律授权,其他地方的立法实践不能作为正当性的依据。其次,《审计法》、《审计条例》未授权审计机关介入到某个动态的具体交易中去。政府参与民事活动,只能是平等主体,而非特权阶级,此违反《立法法》第六条。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属于同一级政府的两个不同机关,让一个机关去决定另一个机关的价格,不科学。再次,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无正当性,与市场经济以及依法治市等理念不符。最后,《审计条例》直接确定价格与国务院相关规定相反,现实中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使政府与民间主体对立,让监管者变成各方矛盾的主体。 文章分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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