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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证金亟待清理规范
发表时间:2012-8-25  文字 〖 〗  阅读次数:1767   [关闭窗口]
          保证金就是要起到保证作用。那么,目前建筑市场上名目繁多的各类保证金是否起到了保证作用呢?
      (一)投标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保修金起到了保证作用。
      为了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撤回投标或者中标后签约前放弃中标,设置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人而言,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否则,若投标人任意撤回投标或者放弃中标,就可能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进程,浪费招标人时间的同时,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有了投标保证金,则通过没收投标保证金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民工工资保证金,因建筑市场中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情形比较多,而且一旦拖欠、克扣往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的稳定,因此,通过对缺乏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以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当然,前提是依法缴纳,并在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时真正获得使用。
      关于保修金,在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时,倘若施工单位不予保修,则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保修,并从施工单位扣留的保修中支付相应的费用,客观上,保修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二)大部分保证金因无需设置,故不可能起到多大的保证作用。
         关于履约保证金、工期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这些保证金均系保证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包括工期、质量等。看似确实需要设置,但是,结合施工合同的普遍约定来看,就显得没有必要设置。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少则60%多则80%,而更多的约定往往为70%。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其完成的工程量中有20%~40%的对价,建设单位并没有支付,而这些未支付的对价,相当于是施工单位对履行后续施工义务而对建设单位的一种担保,当然,也包括了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保证。故10%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加起来不超过10%的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根本无需设置,当然,也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此外,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还存在大量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的情形,遇此情形,施工企业的施工对价大部分没有及时获得,而是滞留于建设单位,相当于对建设单位的保证数额更大,这些保证金更无设置必要,也没有起到保证作用。
      关于注册保证金、纳税保证金,均由政府部门收取,政府部门有着强大的行政执行能力,企业违法有办法追究到其责任、收回罚款或者税金。此外,施工企业也不可能因为缴纳了注册保证金,就变得更加遵纪守法,事实上,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
      关于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的施工企业都不会因为缴纳了安全施工保证金就更加注意安全。此外,大量的安全事故的产生有深层次的原因,比如说,建设单位严重压缩工期,边设计边施工;将市场经济下普遍适用的最低价中标原则,演变成谁的价格最低谁就中标原则,施工企业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则常常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倘若遇到苛刻合同条款、履约过程中又无法通过签证、变更、索赔追加合同价款后者补偿,则施工企业为了赢利,只好偷工减料。这些才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真正原因,最近国内发生的多起重大安全事故,大部分均与上述原因有关。
      鉴于各类保证金的缴纳已经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些保证金真正起到了保证作用,而有些保证金没有起到任何保证作用;有些保证金具有合法性,而有些保证金不具有合法性。为了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需要对各类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据此,笔者根据上述作用及合法性分析,提供如下对策与建议,供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参考。
      首先要根据保证金是否能起到作用和保证金设置的合法性,建议由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或者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
      其次,建议鼓励用银行保函方式代替保证金现金缴纳。考虑到设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起到保证作用,而银行保函也是一种由银行提供信誉担保的一种方式,而且银行的承担能力很强。客观上,银行保函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缴纳保证金。故建议鼓励招标人、发包人采用提供银行保函代替保证金的缴纳。事实上,目前普遍适用的有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等。当然,保修金在国外以及部分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也有采用银行保修金保函方式代替的。
      第三,倡导平等、公平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向保证方式。如在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同时,约定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付保证金或者银行支付保函,以体现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平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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