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奠基仪式——中澳
  领导视察——中澳
  领导视察——合肥海尔
  海德北岸8#、20#、22#楼
  标准化工地——莱钢大厦1#楼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安全员
  质检员
借据上加盖行政公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表时间:2012-8-27  文字 〖 〗  阅读次数:1609   [关闭窗口]
                     原告莫某诉称,被告某路桥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项目经理李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李某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该分支机构的行政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该分支机构项目经理李某催讨借款及利息,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李某向原告莫某借款未经被告及其分支机构授权,借条上所盖公章并非被告分支机构的合同章,也不是该分支机构的财务章,只是分支机构的行政章,该行政章只能用于公司行政事务,不能用于合同往来,且被告公司账上也未收到李某所借款项,故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关于借据上加盖被告公司行政公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中的行政公章未经被告公司授权,不能认定为被告公司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上加盖公司的行政公章代表的是公司行为,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加盖行政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确认行为。行政公章又称法人章,或行政章,是用于内部管理以及外部往来的证明。公司在一份书面文件上使用行政公章,不仅表明该书面文件内容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表明该意思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公司愿为该意思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借据上有被告分公司的行政章,就应视为该分公司对借据内容进行了确认,表明该行为是该分公司的行为。
      第二,公司的对内规定对外不能产生约束力。公司的行政章和财务章都具有法律效力,财务章主要是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业务校对等。根据其业务需要,公司也可以自行刻制其他业务章,但主要是在公司内部使用,而且仅仅是对内部行为的确认。对外借款需要加盖哪种印章,原告不可能知晓被告的内部印章管理规定。因此,被告辩称借据上未加盖财务章不符合公司内部的印章使用规定不能对抗原告。
      第三,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行政公章使用不规范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后果。借据上加盖被告行政公章说明该行为属公司行为,是对借款事实的认可,至于被告提出的从未在公司财务上体现该借款情况,对该借款不知情的辩解,属其公司内部管理漏洞,不能以此要求不知情且无过错的原告来为被告的管理不善买单。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据上加盖公司印章系原告盗用或原告与被告员工李某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被告内部管理混乱导致行政公章使用不当,不能对抗原告,被告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本案中借据上加盖被告公司行政公章的行为应属公司行为,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

文章分页:1 
版权所有 南通万豪建设有限公司   苏ICP备1902888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