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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无资质主张违约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2-8-27  文字 〖 〗  阅读次数:1891   [关闭窗口]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被告黄某作为承包方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黄某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25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原告将龙门镇车站综合楼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承建。约定本工程从2009年10月28日破土动工至2010年8月30日竣工验收。竣工提前一天奖100元,滞后一天罚款100元。合同签订后,因主客观原因,被告没有按时完成工程,原告拒绝支付工程款。2011年12月27日,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继续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2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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