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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2-12-7  文字 〖 〗  阅读次数:2125   [关闭窗口]
2012-12-6
宁城管字〔2012〕165号
 
  为强化渣土处置管理,规范城市渣土运输秩序,严惩渣土运输活动中违法行为,现就我市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渣土运输企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l、个人或者未经城管部门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不得少于20辆且产权为企业所有。禁止采取挂靠的方式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凡有挂靠行为的,依法取消企业渣土运输资格。
  2、对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造成社会影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承运企业、驾驶员清退出南京市场:①城管部门不予核准该企业的任何渣土运输、处置申请,禁止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任何渣土运输处置活动;②城管部门、工商部门将该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企业不再予以准入,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从事渣土运输相关活动;⑧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肇事驾驶人员刑事责任,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和其他运输;④公安交管部门取消该企业所有车辆的苏AX专段号牌。
  3、对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定,列入渣土处置招投标条件。城管部门牵头,交管、环保、住建等部门逐月对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凡信用评定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渣土处置招投标。
  4、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物价部门要每年公布渣土运输的指导价格。住建、城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二、加强运输过程管理,从严查处违规行为
  5、渣土运输实行全密闭化运输,城管部门会同交管、质监、交通等部门制定全密闭化改装的验收标准。运输企业改装车辆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具备密闭化改装能力的改装厂进行全密闭改装,确保全密闭装置达到防止遗撒、扬尘的要求,并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自2013年1月l日起,凡未按规定进行全密闭改装的车辆,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区域内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6、渣土运输实行集中运输方式,渣土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员、配置引导车,引导车应配置醒目标识。渣土运输时,渣土运输车辆须由引导车、安全员引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不得单车运行。
  7、对违反渣土运输相关规定,不按路线行驶、不按时间运输、随意倾倒渣土、抛洒污染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①城管部门禁止该企业半年内在本市从辜任何渣土运输、处置活动;②在此期内,公安交管部门对该公司所属渣土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安全证》和《通行证》;③驾驶人员有上述违反市容管理违法行为及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禁止其半年内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对该车辆停发《安全证》、《通行证》;再次发生的,禁止其一年内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第三次发生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8、渣土运输车辆、工程车、沙石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大型车辆不得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行驶;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该车《安全证》、《通行证》等相关证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并记3分。
  9、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从严查处渣土处置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城管部门依法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以下罚款;交管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渣土运输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记分,暂扣、吊销驾驶证;住建、环保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对违规相关单位按上限从严处罚。
  三、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
  10、城管、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渣土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驾驶员进行规范作业、安全运输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轮训。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及驾驶员,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11、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渣土运输规范、安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2、发挥渣土清运协会作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行业的自律机制,制订渣土运输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四、严厉打击“黑车”,整治涉黑问题规范运输市场
  13、无渣土处置许可证处置渣土,以及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渣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中止渣土运输车辆运行,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违规使用“黑车”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渣土运输企业,除依法予以处罚外,住建委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红牌警告,在挂红牌期间停止其参加招投标活动;城管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的渣土运输资格;情切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14、集中设置渣土处置场地,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集体渣土处置场地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国有、集体渣土处置场为主导的市场导向,保证渣土得到合理的调配和处置。
  15、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渣土处置场涉黑、涉恶势力的打击,并会同城管部门取缔非法渣土处置场。
  五、加强联动管理,形成协作管理的有效机制
  16、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协调各部门、各区县,对渣土运输实行联动联管,城管部门为渣土管理的牵头部门。成立由城管、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分析渣土运输动态情况,指导协调全市渣土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督查考核各区渣土运输整治情况,指挥全市渣土运输重大整治行动。
  17、各区由分管副区长牵头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工地落实文明作业的相关规定,并做好本辖区内装演装修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18、各部门要吝负其责、通力协作:城管部门依法做好渣土处置作业的管理;交管部门强化渣土运输车辆及从业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住建委加强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内部监管确保渣土车落实规范装载、车辆冲洗、防尘降尘等措施;环保、水利、交通、地铁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遵纪守法,规范渣土处置行为。
  19、健全南京市渣土执法队伍,整合公安交管部门夜查中队和现有的城管渣土联合执法队伍,形成由交警、城管、治巡警三位一体的联合执法队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牵头管理、统一安排勤务、统一指挥行动,以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违章为重点,开展对渣土运输各类违规行为的长效整治。
  20、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渣土运输和处置有关监管职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各工程建设单位、土地产权单位应当强化对自有场地、工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四有两不”规定(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装载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因管理不善造成渣土乱倒危害的,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负全责。
  六、其他
  22、凡涉及事权下放的区县参照此意见执行。
  23、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南 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来源:浦口区建筑安全工程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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